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
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
申请设立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
申请单位:武汉市灵珑网络有限公司
营业地址:湖北省蜜桃视频 二七路246号新建居住、商业、商务项目10栋/单元3层9-12商室
经营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负责人:张哲
受理反馈意见部门:蜜桃视频 行政审批局
监督电话:82905781、82905786
邮编:430014
受理人:黄凯
通讯地址:蜜桃视频 后湖五路16号蜜桃视频 行政审批局
公示时限:10个工作日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明确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一、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幼儿园1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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